为进一步落实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邵阳市人民检察院、邵阳市公安局《关于敦促在逃各类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通告》精神,给在逃人员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特通告如下:
一、对罪行较轻,可能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刑罚的,只要投案自首,均可依法不予羁押。
二、对于罪行较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或重大立功表现、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只要投案自首,均可依法不予羁押。
三、投案自首犯罪嫌疑人亲属曾有窝藏、包庇行为,且情节较轻的,均以情节显著轻微,不追究法律责任。
四、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 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的,每抓获一名故意杀人逃犯,奖励两万元,抓获一名其他逃犯,奖励伍千元。
在此,正告所有在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交代罪行,争取宽大处理,才是唯一的出路、正确的选择。
五、在本通告限令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公安机关将采取有力措施,将其缉捕归案,从严惩处。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有效。
邵阳市公安局
二0一一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