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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0122号提案的答复
  • 发布时间: 2024-06-04 10:05
  • 来源: 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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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程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由“谁弱谁有理”向“谁错谁担责”转变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谁弱谁有理”、“强让弱”、“大让小”等非法治思想曾经在事故处理过程存在过,但随着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行,法治思维理念也逐渐深入人心,事故处理作为公安交管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要求事故处理民警必须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切实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做出事故责任认定,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前存在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不能保障公平正义的固有思维已逐渐被予以摒弃。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车辆、道路持续快速增长,交通事故也易发多发。每一起事故的处理都与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特别是依法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直接关系到刑事责任追究、民事责任赔偿,事关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容易引发社会关注和群众关心。但在实践中,不排除民警对案件的分析角度、来自其他机关的干预,甚至维稳工作的需要,导致个案认定存在偏差,从而出现类案不同判的问题。

三、选取近年发生的几起“弱者”在事故当中所承担的责任案例供张委员参阅:

(一)2023年5月18日7时52分,行人曾某沿国道320由西往东步行至邵阳市双清区栗山村5组地段,遇李某驾驶的一牵引大货车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道路,以致曾某被车辆碾压,造成曾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双清大队认定由行人曾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驾驶人李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二)2023年6月14日2时21分,孙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邵阳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至邵石南路路口,追尾碰撞前方由李某驾驶的遇路口红灯亮时减速停车等待放行信号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造成两车受损及孙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双清大队认定由孙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三)2023年11月24日1时36分,钱某驾驶小车沿隆回县兴华路由西往东行驶,途经隆回县花门街道兴华村路段时,与陆某停放在道路外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钱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和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隆回大队认定因钱某醉酒、超速、致车辆驶出道路左侧路外与静止车辆发生事故,由钱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陆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邵阳市公安局

202464

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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