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养犬是市民良好素质、城市文明程度和社会道德诚信的体现。不文明养犬行为是广大群众反响强烈的突出民生问题。为保障市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卫生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邵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定期为犬只接种狂犬疫苗;
2、携犬出户时,应当采取安全和卫生措施,由成年人使用犬链(套)牵引,自觉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主动避让老人、儿童、孕妇等行人,有效制止犬只追、咬等攻击他人的行为,确保犬只不咬人、不伤人;
3、不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车站、码头、商场等公共场所;
4、不携带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小型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员同意。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5、不遗弃、虐待犬只。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城管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查处。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文明养犬管理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邵阳市公安局
邵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8月10日